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名 稱 |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
訂定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
一、依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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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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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函頒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
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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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 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
三、志工服務守則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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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值志工到所服務時,應準時出勤於線上簽到退並確實填寫服務人數。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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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服務時須穿著服務背心並佩帶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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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並恪遵志願服務法所訂頒第14條及15條之應有之義務。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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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協助本所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並接受指導。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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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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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時需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贈品。 |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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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本所相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向民眾解說,避免發生錯誤或誤會滋生困擾。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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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以本計畫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有任何非關前列為民服務項目以外之行為。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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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者,予以註銷除名。 |
四、考核管理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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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單位榮譽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本所得解除志工身分。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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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對本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1次為限。本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30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說明後,由本所議決函復。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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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每年彙整志工值勤紀錄,進行年度考核並填列考核評量表(如附件1),據以作為年度獎勵及審核志工資格之依據,必要時得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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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出勤情形、服務時數及參與教育訓練次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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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考核標準:服務態度佔50%,差勤狀況佔30%,參與教育訓練佔10%,有無違反服務守則5%,特殊表現佔5%。即考核分數總滿分為100分,未達60分者,則考核成績不合格,不予續聘。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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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如有出勤、值勤異常或身體不適等情形,應由本所志工業務單位主動關懷,並填具紀錄表(如附件2)送主管陳核。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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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經考核結果不續聘或遭解除志工資格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志工識別證」。 |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
六、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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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