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招募計畫

名  稱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招募計畫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一、依據
(一)   志願服務法。
(二)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函頒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招募對象
(一)   凡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無不良嗜好、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
(二)   地政士考試及格、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或有地政專業知識者。
(三)   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或退休之公務人員。
(四)   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者。
四、招募志工方式
(一)   本所自行招募,並於本所網站、張貼海報、LED跑馬燈等方式公告招募訊息,廣為招募。
(二)   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及社會人士擔任。
(三)   由本所現任志工推薦。
五、實施方式
(一)   服務地點:本所一樓(臺中市大甲區鎮政路38號)及其他適當地點。
(二)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三)   服務項目
  1、 諮詢服務組
    (1)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案件。
    (2)協助指導民眾填寫各類謄本申請書。
    (3)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4)協助政府宣導與提供各項地政法令及政策諮詢。
  2、 引導服務組
    (1)業務洽辦引導。
    (2)協助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
    (3)其他有關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事項之服務協助。
六、志工福利
(一)   志工人員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所相關經費下支應。
(二)   為獎勵志工服務之辛勞,並增進與同仁情誼,志工人員得參加本所員工文康活動及各項地政活動。
(三)   其他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證明書之發給。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八、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人數:369人 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