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如何於其所有之建物(所有權及該地上權)上設立抵押權,並應檢附哪些資料?

(一)、假設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且乙又有土地上之地上權,乙可否以建物「所有權」及該土地上之「地上權」共同提供擔保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實務上建物所有權人會以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上述案例建物所有權人有基地使用權(地上權),因地上權為民法第882條之「權利」抵押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是得以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提供擔保共同設定抵押權,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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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