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申報地價?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公告期間所申報之地價稱為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者則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者,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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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