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訂定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地上權人或債權人受有損害者,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切結書格式。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第3項已明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毋須檢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同理,土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申請塗銷45年底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或依第30條第1項申請塗銷34年10月24日前之限制登記,亦毋須檢附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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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