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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審查要件如何認定?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何審定?
本案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辦理。至權利人是否屬住址不詳或行蹤不明,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由登記機關依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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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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