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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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