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類謄本,其申請條件及謄本內容有何差異?

第一類: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申請提供各種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於其他共有人之個人資料顯示方式,比照第二類謄本。

第二類: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份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經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部住址資料者,住址則為部份隱匿。

第三類:登記名義人或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附件 :

管理人: 管理者
建立日期: 2015-05-18
更新日期: 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