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隱匿所有權人部份個人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三類分級,保護個人資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