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中,如有大陸繼承人時,其繼承遺產有無限制?
如有大陸繼承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67條規定辦理,大陸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如超過3年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又繼承之遺產,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惟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繼承配偶在臺灣地區的遺產時,總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可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得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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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18-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