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權利人、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3.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4.建物測量成果圖(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5.使用基地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文件)。
6.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7.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
第一次登記核定公告(3天)
公告期間為15日
公告期滿無異議之登記(3天)
發布科室: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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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