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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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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項目 |
法律依據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
| 書狀費 |
土地法第六十七條 |
每張八十元 |
| 書狀費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 |
每張八十元 |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人工影印:每張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 登記聲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張十元 |
|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 |
每幅十元,限時二十分鐘 |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筆(棟)二十元,限時五分鐘 |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人每筆(棟)十元 |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每筆(棟)二十元 |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人工影印:每張五元 |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 |
每筆(棟)十元,限時三分鐘 |
| 列印各項查詢畫面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
每張二十元 |
| 信託專簿閱覽費、抄寫費或攝影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案二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 信託專簿影印 |
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 |
每張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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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九十一年十月廿三日訂定發布) |
| 項次 |
項 目 |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
| 第三條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
| 第四條 |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
| 第五條 |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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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 目 |
收費標準 |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 二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 三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 四 |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 五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 六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 七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 八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 九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 十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 十一 |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 十二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 |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
| 十三 |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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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 (二)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以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分之一為計收單位。至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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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
| 項次 |
項 目 |
收費標準 |
| 一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建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 三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 四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 五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 六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 七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八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九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 十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 十一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 十二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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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一)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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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