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權利人
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印鑑證明書(書狀補給時檢附)。
處理期限:換發1天
補發核定公告2天 (公告期間為30日)
公告期滿者1天
發布科室: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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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3/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