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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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 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 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表一) ,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於三 月底前送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 冊,於三年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人數:2612人 更新日期: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