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名 稱 |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志工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
訂定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
一、依據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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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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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5年3月30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50011274 號函修正「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各地政事務所志工志願服務特殊訓練實施計畫」。 |
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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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及充實志願服務志工工作品質,並達到照顧志工權利和福利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
三、基礎訓練課程悉依志願服務主管機關定之。 |
四、特殊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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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及土地登記類課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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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類課程(包括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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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類課程(包括不動產交易)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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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權及地用類課程(包括重劃、區段徵收)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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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政相關課程特殊訓練課程共計6小時。 |
五、成長訓練及在職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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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禮儀訓練課程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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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訓練課程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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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訓練課程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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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通識類課程 |
六、本所舉辦第四點之特殊訓練課程,應開放予其他地政事務所志工參加,並函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備。 |
七、志工參加本所舉辦之特殊訓練、成長訓練及在職訓練課程,訓練完畢,核發時數證明書。 |
八、地政職系或測量相關職系退休人員,自退休後3年內,檢附退休證明文件,得折抵特殊訓練3小時。 |
九、志工檢具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核發之訓練時數證明書等文件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訂頒「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規定」辦理紀錄冊製作及發放。 |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
十一、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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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15